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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15-08-13 15:22:00 来源:管理员 浏览次数:


一、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交通影响评价是研究新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从而,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的条件下提出对策,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二、成都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其他地区请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一)成都市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

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

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

(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

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

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

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

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三、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

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

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成规办[2011]202号文件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

与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论证同步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对拟调整事项(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提出交评意见。

(三)项目方案阶段交评

商业建筑面积大于等于成规办[2011]202号文件第二条启动阀值2倍以上的建筑项目,还应在方案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作为方案审查的依据之一。

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不改变已核发的规划条件。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具体的交通设施配建、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价。提出相应优化措施作为交评意见。

(四)简易交通影响评价

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一个街坊以上需作交评的建设项目、拟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较小建设项目,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公安交管部门研究提出交评意见。

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交评范围内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交通量及交通设施服务水平的变化,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使交通状况不恶化。

(一)项目内容;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三)评价范围内交通及交通设施调查及现状分析;

(四)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五)交评对象(各类交通设施)的交通分析评估;

(六)应对方案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

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主要流程

到业主方了解项目概况——签订合同——收集基础资料——现场踏勘,测定交通流量——编制交评报告——组织评审——修订交评报告——提交正式交评报告——获得主管部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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