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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运行中的关键
发布时间:2015-08-26 11:17:00 来源:管理员 浏览次数:


  我国这两年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正在逐步的发展起来,目前效果还算不错。符合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但是由于稳评刚刚发展起来,其中的大小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因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运行中的关键是做好稳评的关键所在。

  【评估流程认定】

  科学的评估流程应当组建或明确组织机构,确认评估对象及责任主体;联合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收集多方信息数据;综合运用科学工具方法,初步预测风险等级,做出分析研判;组织专业人员评审,完善评估报告及应急预案;履行层级报送程序,确认评估实施结论。

  【评估范围确定】

  不同区域由于自然地理、人口态势、经济发展、民族宗教等因素不同,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源、监控域、着力点也有所不同。但确立群众观点却是首要的共同原则。进行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在以妥善处理群众利益问题为核心内容,察民情、体民意、惜民力、关民生,是我国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初衷和落脚点。因此,凡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城乡发展与移民、环境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社会保障、公益事业以及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等方面,党政机关在做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评估主体设定】

  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很大程度上是涉及众多相关群体的政策安排或资源配置,其执行实施效果依赖于政府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回应质量。只有建立相关利益主体广泛参与的风险评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题。我们认为,比较理想的评估主体模式是探索建立多元主体协同评估模式,即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组成有关政府部门、利益相关群体、专业机构、人大政协成员等共同参加的评估工作机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评估工作要更多地吸纳利益相关者尤其是重大事项涉及的群众代表参加。同时主动邀请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公共媒体等第三方机构进入评估过程。

  【评估责任界定】

  为确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成为“运动式公共议程”,必须准确界定责任归属,确立问责制度。我们认为责任的界定不应当单一化,而应涵盖评估实施责任、评估审核责任、评估督办责任等主体,其中评估实施主体承担主要责任,审核、督办方承担必要连带责任。必须指出的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问责,不仅要关注个人之责,更要追问深层面的“制度之责、结构之责、价值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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