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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专项行动方案模板
发布时间:2015-08-26 11:19:00 来源:管理员 浏览次数:


  一、预期目标

  按照《XXX自治区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X‟15号)要求,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推进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其作为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提前防范可能影响重大事项实施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保障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项制度,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我局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培训、督查、考评等指导风险评估实施的制度。

  (二)规范评估程序,推动风险评估有序实施。在全局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八部”工作法。即健全评估机制;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制定维稳预案;分级报告备案;全程跟踪实施。在评估全程中贯穿收集反映民意和落实维稳措施两个核心内容。

  (三)落实化解矛盾和维稳措施,全程跟踪项目实施。建立重大事项涉稳隐患直报制度,针对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保障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全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xx副组长:卢xx

  成员:XXX XXXXXX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张XX同志兼任。

  (二)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确保风险评估规范化

  1、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事项申报制度。重大事项确定后,我司将本月重大事项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申报时限按规定格式(见鄂稳发„2011‟5号)填写报表,于每月25日前向旗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制度。评估程序完成后,我局在对评估事项进行充分分析、细致论证的基础上,对评估项目实施建议、公示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群众意见、属地政府意见、风险预测、风险化解措施等原始材料汇编成册,并按规定格式形成评估报告一并报本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建立评估工作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我局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典型做法、典型案例、工作推进措施等情况报告旗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问责

  建立《XXXX旗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考评制度》,将推进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维稳(或实绩)考评体系,分别从组织领导、具体实施及工作成果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考核。严格实施检查述职、“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等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贯彻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机制不力、酿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查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评估责任追究。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给予相应处分。评估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给予相应处分。需要对责任人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进行决策和实施有关事项,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给予相应处分。决策机关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不暂停决策实施,或者不及时调整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依照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给予相应处分。需要对责任人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过关规定处理。

  五、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1日—5月31日)。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各司法所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及相关制度措施,于5月31日前报旗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召开本部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对此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实施进行安排部署。

  (二)宣传阶段(6月1日—6月30日)。开展风险评估集中宣传,在主要媒体集中刊发报道,提高全社会认知度。

  (三)实施推动阶段(7月1日—11月30日)。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旗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交流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召开全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现场会,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促进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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